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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是: 中國網絡社會組織聯(lián)合會(簡稱:中網聯(lián)),英文名稱:China Federation of Internet Societies(縮寫:CFIS)。
第二條本會是由國內網絡安全和信息化(以下簡稱網信)領域的社會組織、相關機構等自愿結成的全國性、聯(lián)合性、樞紐型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本會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網絡強國的重要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
本會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積極發(fā)揮橋梁紐帶作用,統(tǒng)籌協(xié)調社會各方資源,促進網絡社會組織發(fā)展,凝聚網絡社會組織力量,強化網絡社會組織的作用發(fā)揮,引導網絡社會組織互相學習、共同提高,增強個體活力和整體工作水平。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jù)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guī)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yè)務主管單位國家互聯(lián)網信息辦公室、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yè)務范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yè)務范圍:
(一)組織網絡社會組織和相關機構認真學習、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
(二)統(tǒng)籌推進全國網絡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推進網絡社會組織黨的組織和工作有效覆蓋;
(三)對網信事業(yè)發(fā)展中的熱點、重點和難點問題展開研究,發(fā)布統(tǒng)計數(shù)據(jù)和研究報告,提出建設性意見,向黨和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政策建議,為有關機構提供信息服務;
(四)組織網絡社會組織和相關機構加強網上正面宣傳,主動發(fā)聲,傳播網絡正能量;
(五)搭建網絡社會組織和相關機構交流合作平臺,積極推動和拓展網絡社會組織、相關機構與社會各方面的交流合作;
(六)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制定、修訂網信領域相關標準,對有關標準的貫徹實施進行評議,推動標準實施和行業(yè)規(guī)范發(fā)展;
(七)開展法規(guī)、管理、技術等專業(yè)培訓,提高會員單位管理及服務水平,提高行業(yè)從業(yè)人員業(yè)務能力;
(八)開展行業(yè)自律相關工作,構建網信行業(yè)自律體系,推動網信行業(yè)企業(yè)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組織開展對網絡社會組織、網信企業(yè)落實主體責任的定期評議;
(九)參與網絡綜合治理,推動治理模式創(chuàng)新,建立健全網絡社會組織和相關機構線上線下開展網絡社會工作的機制和平臺;
(十)加強對網信人才的發(fā)現(xiàn)、培養(yǎng)、推薦、使用、聯(lián)絡工作;
(十一)組織開展網信領域國際及港澳臺民間交流與合作,參與網信領域國際規(guī)則和標準的制定;
(十二)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加強對相關網絡社會組織的監(jiān)督管理和業(yè)務指導;
(十三)組織協(xié)調網絡社會組織和相關機構積極參與網絡誠信、網絡扶貧等公益活動;
(十四)承辦政府部門、會員和其他機構委托的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事項。
業(yè)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二)擁護本會的章程,遵守本會的相關規(guī)章制度、自律規(guī)范和公約;
(三)在本會的業(yè)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依法成立的網絡社會組織、相關機構。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由符合本會會員條件的社會組織和機構提交加入本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fā)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yōu)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意見建議權和監(jiān)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本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zhí)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名譽和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四)按規(guī)定交納會費;
(五)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1年內不交納會費或2年內不參加本會活動的會員,視為自動退出本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法或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相關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shù)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zhí)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包括:
(一)執(zhí)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屆中增選、罷免部分理事,增選的理事不得超過原理事總數(shù)的1/5。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shù)不超過理事人數(shù)的1/3。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yè)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到會代表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授權,理事會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理事會提名秘書長候選人;
本會設立會長辦公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貫徹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監(jiān)督本會各項規(guī)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預算的實施;
(三)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議題。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由會長決定召開,須有2/3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制定本會中、近期工作計劃,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xié)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組織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會費管理辦法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的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事業(yè)的發(fā)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建立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yè)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jiān)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xù)。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資產來源屬于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jiān)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本章程的修改,理事會審議后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表決。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送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yè)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yè)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jiān)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用于發(fā)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yè)。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20年8月19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