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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規(guī)范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問題的通知》(中組發(fā)〔2014〕11號)的規(guī)定,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 ??任職務(包括領導職務和名譽職務、常務理事、理事等),須按干部管理權(quán)限審批或備案后方可兼職。確因工作需要,本人又無其他兼職,且所兼職社會團體的業(yè)務與原工作業(yè)務或特長相關的,經(jīng)批準可兼任1個社會團體職務。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牽頭成立新的社會團體或兼任境外社會團體職務。
文件所指退(離)休領導干部包括各級黨政機關退(離)休干部。國有企事業(yè)單位退(離)休領導人員參照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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