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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石油學會,英文名稱:Chinese Petroleum Society,縮寫:CPS。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石油、天然氣、石油化工等相關單位及其科學技術工作者自愿結成的、學術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團結和組織動員廣大會員和科技工作者,促進石油、天然氣和石油化工科學技術的發(fā)展進步、自主創(chuàng)新、普及推廣;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反映會員和科技工作者的意見,維護會員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經濟社會和石油、天然氣與石油化工工業(yè)發(fā)展服務,為提高全民石油、天然氣與石油化工科學素質服務,為廣大石油、天然氣與石油化工科技工作者服務;為建設創(chuàng)新型國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奮斗。
本團體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guī)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yè)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區(qū)六鋪炕街6號。
第二章 業(yè)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yè)務范圍:
(一)學術交流。開展石油、天然氣和石油化工行業(yè)國內、國際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活躍學術思想,促進石油、天然氣和石油化工科學技術的發(fā)展,推動自主創(chuàng)新,發(fā)展同國(境)外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之間的友好往來;
(二)科學普及。普及石油、天然氣和石油化工科學知識,推廣石油、天然氣和石油化工先進技術,開展科學思想、科學方法和科學精神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全民石油、天然氣和石油化工科學素質;
(三)編輯出版。編輯、出版、發(fā)行石油、天然氣與石油化工科技書刊及相關音像制品,傳播科學技術信息;
(四)維護權益。反映會員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會員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學術道德的提高和學風建設,推進科技決策科學化、民主化;
(五)成果轉化。促進石油、天然氣與石油化工科技進步、科技成果的轉化及產學研用相結合;組織會員和科技工作者推動本企業(yè)建立技術創(chuàng)新體系,提升企業(yè)創(chuàng)新發(fā)展能力;
(六)科技服務。接受委托,開展科技評估,包括科研項目的評估、科技成果的評定、科技人才的評價;開展工程技術領域職業(yè)資格的認定;組織參與技術標準的研制;參與國家科技獎勵的推薦;
(七)咨詢培訓。開展繼續(xù)教育、技術培訓和咨詢服務工作;舉辦科技展覽;承擔科研項目的研究;
(八)組織建設。發(fā)展會員,開展學會組織機構和人員隊伍建設。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中國石油學會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中國石油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行業(yè)與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個人會員:包括會員、資深會員、學生會員。在本團體行業(yè)與學科領域內具有中級及其以上技術職稱的科技人員,或熱心和積極支持本團體工作并具有相應專業(yè)知識的管理工作者(學生會員除外);資深會員為連續(xù)15年(含)以上的會員;
(五)單位會員:與石油、天然氣和石油化工相關聯的企事業(yè)單位以及相關學術性的群眾團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個人會員須由本團體一名會員介紹;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fā)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yōu)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jiān)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zhí)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guī)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并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zhí)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zhí)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及注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yè)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2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工作作風民主,團隊精神強;
(九)領導干部(含退離休)兼任社團負責人及分支機構負責人,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若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與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中國科協和有關單位撥款;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團體參與有關獎勵推薦工作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事業(yè)的發(fā)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yè)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jiān)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xù)。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jiān)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yè)單位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yè)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yè)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jiān)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用于發(fā)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yè)。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6年3月18日第九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